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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7年中国最长信用保留记录负面首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最长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首次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高该条例的明确立法质量,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负面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信用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记录个人犯罪记录。保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国最长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首次透明度,摘要: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明确7年中国最长信用保留记录负面首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

明确7年中国最长信用保留记录负面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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