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中国最长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首次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明确
负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信用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记录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保留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最长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首次个人犯罪记录。摘要:中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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