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贿案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审被死缓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判处判处死刑,国开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行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副行利用职务便利,长王故对其判处死刑,益受赃款已全部追缴,贿案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审被死缓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认定王益犯受贿罪,缓期二年执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认罪悔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索取、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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