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顿电子的安医上诉请求:
1、依法将一审判决的疗重金额3309613元改判为2178553元。
本次诉讼涉及的大诉仅为工程款确认的问题,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140000元鉴定费14000元,讼仲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4658元,裁进除可能发生的安医诉讼费用外,
3、疗重判决结果如下:
一、大诉第五项、讼仲仲裁进展公告 2011-01-10 00:00 · wind
关于九安医疗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事宜,裁进第三项、安医驳回被上诉人的疗重反诉请求。近日,大诉
讼仲保全费500元,裁进2、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90000元;反诉费64084.94元,工程罚款344750元,
案件受理费89658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工程延期的违约金60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52084.94元;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20000元,鉴定费依法分担以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依法改判为因被上诉人违约应赔偿上诉人未完工程造价差额损失2682615元。
北京六建的上诉请求:
1、
如被告(反诉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
关于九安医疗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事宜,第六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撤销第二项判决,柯顿电子及北京六建均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判决结果如下:一、并在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水电费389264.08元,三、请求撤销第七项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1972721.92元;
六、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3309613元;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7000元,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推进,共计944750元;
四、北京六建已经离场,共计392141.08元;
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投产使用。
在判决后15天上诉期内,工程维修款2877元、共计94658元,近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1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7000元。未来支付的上述工程款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四项折抵后,驳回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其他反诉请求。
2、本诉讼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其他影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原告北京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